东莞市鸣航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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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3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4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5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8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0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11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12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3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